在临床上一般选择在24到28周之间进行糖耐量试验。如果孕妇有妊娠期糖尿病的高危因素,比如孕妇年龄大于或等于35岁,妊娠前超重或肥胖,有糖耐量异常,有多囊卵巢综合症,有糖尿病的家族史,且既往有不明原因的死胎、死产、流产、巨大儿、胎儿畸形、羊水过多等情况的孕妇,如果首次糖耐量试验正常,可在妊娠期,妊娠晚期重复进行糖耐量试验,对于未定期孕期检查的孕妇,如果首次就诊时间在妊娠28周以后,建议初次就诊时进行糖耐量试验。